1月31日,在从杭州飞往深圳的CZ3556航班上,醉酒旅客刘某登机后在客舱内随意走动,并辱骂劝阻他的乘务员。在被机长拒载后,刘某情绪失控,试图爬上廊桥的雨棚,脚踹飞机,甚至还企图攻击赶来的地服人员。随后,刘某被到场的机场民警控制,并被约束至酒醒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6条的相关规定,机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。
对于醉酒闹事者而言,这样的代价确实有些大了。行政拘留8天,意味着该旅客要在拘留所里过年了。在日常生活中,如果有人借酒生事,自己或者旁人总以一句“对不起啊,喝多了”来作为事后的借口,仿佛“喝多了”这三个字能够免除一切责任。其实不然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,“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应当给予处罚”。《刑法》第18条第4款也规定,“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”。因此,旅客因为醉酒扰乱客舱秩序,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鉴于此,上述旅客刘某只是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而已。
在此事件中,机组人员、地面工作人员、机场公安等能够及时有效地作出判断,果断迅速地进行处置,是值得肯定和学习的。因为机组人员正确的处置,维护了客舱秩序,所以避免了航班更长时间的延误,确保了其他旅客的安全和利益。对该旅客实施拒载是机长的基本权力之一,根据《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》第10条规定,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,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,不听劝阻的旅客,机长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,或在起飞前、降落后要求该旅客离机。
1月29日,从圣彼得堡飞往土耳其安塔利亚的俄罗斯航空航班,同样也是因为一名旅客机上醉酒闹事导致飞机备降索契。其实,民航对于层出不穷的醉酒旅客闹事也是头疼不已。作为服务行业,民航对醉酒旅客乘机尚未制定任何约束条款和措施,这是因为醉酒旅客也分好几个种类。有喝得太多不省人事的,还有喝到微醺,或沉默不语,或倒头就睡的。这几种情况相对来说都不会影响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旅客的安全,如果这样的旅客民航直接拒载,也不太合理。而像刘某这样借酒闹事的旅客,也只有在他们做出了危险的举动,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、财产以及公共安全有威胁的,机组人员才能够报警请求进一步处置。这也是醉酒闹事类事件往往只能事后处置,而不能防患于未然的原因。
作为曾多次处置客舱醉酒闹事事件的民航安保工作者,笔者认为,春运是机上醉酒闹事的高发期,在一线岗位和旅客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应该对醉酒旅客有所警觉,对在办理值机手续或者在登机的过程中发现的醉酒旅客,能安抚的耐心安抚,能拒载的坚决拒载,要做到“早发现、早判断、早处置”,绝不能把问题带上天。为了避免醉酒闹事的行为危害民航秩序,对于醉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,可根据《刑法》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,追究醉酒闹事者的责任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同时,民航也可以将这些曾经在飞机上醉酒闹事的人列入“黑名单”,对他们的乘机进行限制。当然,打击醉酒闹事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以儆效尤,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。
现在正是春运的高峰期,很多旅客的出行目的都是走亲访友或者外出旅游,所谓无酒不成宴,无论是家人团聚还是会见亲友,难免会喝点儿酒,但一定要谨记“美酒虽好,莫要贪杯”,切忌醉酒乘机。(《中国民航报》、中国民航网 马旭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