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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用法律手段打击机上“霸主”?
来源:《中国民航报》2018-07-13 12:12:00

雨季将至,航班因天气延误即将成为常态,个别旅客也可能因个人情绪控制不当而发生“机闹”。“霸机”作为一种常见的“机闹”行为,在危害航空安全案件中尤为典型。旅客因对航空公司服务或航班长时间延误不满霸占飞机,不愿正常下机,用静坐或语言表达不满,亦伴有暴力行为,也不排除因事件升级而采取极端行为。“霸机”行为既影响航班正常调配,又影响民航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,甚至还会造成航空企业的财产损失并危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,侵犯的客体是复合型的。在信息发达的今天,此类行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遏制,社会影响较大,危害性也较大。因此,民航企业应当用法律手段同此类行为作斗争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正常运行。

由于打击“霸机”行为法律规定上的不具体性和不准确性,法律适用是一大难点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》第16条规定,机场内禁止强行登占航空器;该法在第34条以委托性条文规定,对于违反第16条的行为,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而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,对于强占航空器即“霸机”行为的规定只有两条笼统的规定,并不明确。一是第23条第1款第3项,即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聚众实施的,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二是第26条第4项,即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,对于“霸机”行为的规定,需要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功底才能准确适用。

针对情形具体分析,如果行为人采取静坐等非暴力性的行为强占航空器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予以处罚;如果是聚众“霸机”,则对首要分子即“霸机”行为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予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;对于聚众“霸机”情节严重,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首要分子,可以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91条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处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如果行为人在经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后仍拒不下机,甚至打骂工作人员,造成公私财物损坏的,则显然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。对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,则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6条第4项的规定给予处罚;若此类行为造成人员受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,则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93条按寻衅滋事罪予以惩处。

实际上,旅客同航空运输企业属于承运合同关系。合同订立后,承运人即航空运输企业有义务将旅客准时送达目的地,如若不能按合同执行则有义务予以赔偿,而具体的赔偿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。所以,对于天气等造成的航班延误,旅客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,比如通过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同航空运输企业协商,向法院提起诉讼等,不必通过“霸机”之类的非法手段维权,结果不仅有理变无理,而且还有可能违法甚至犯罪,得不偿失。(《中国民航报》、中国民航网 蒋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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